今日,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中央组织部纪检监察组原组长李刚受贿一案作出一审公开宣判。被告人李刚因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百万元;其受贿犯罪所得的财物及孳息已追缴在案的,将依法上缴国库,不足部分将继续予以追缴。
法院经审理查明,1998 年上半年至 2024 年 6 月期间,李刚凭借其担任的一系列重要职务所带来的便利,以及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相关单位和个人谋取利益。其任职经历涵盖四川省成都市大邑县委常委、副县长,大邑县委副书记,成都市温江县(区)委副书记、县(区)长,成都海峡两岸科技产业开发园管理委员会常务副主任,成都市温江区委书记,四川省招商引资局党组书记、局长,四川省巴中市委书记,四川省自贡市委书记,四川省人民政府党组成员、副省长,云南省委常委、组织部部长等多个岗位。在此期间,他为他人在企业经营、项目承揽、土地出让、职务提拔等事项上提供帮助,累计收受相关单位和个人给予的财物,折合人民币高达 1.02 亿余元。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刚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且受贿数额特别巨大,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了特别重大的损失,依法应当予以惩处。不过,鉴于李刚存在多项法定从宽处罚情节:检举、揭发多人违法犯罪问题且经查证属实,具有重大立功表现;受贿犯罪中存在未遂情节;到案后如实供述自身罪行,主动交代了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贿事实;自愿认罪悔罪,并积极退赃,涉案赃款赃物绝大部分已成功追缴,法院依法对其作出减轻处罚的判决。
据悉,该案已于 2025 年 9 月 18 日由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庭审过程中,检察机关依法出示了相关证据,李刚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在法庭主持下充分发表了辩论意见。李刚在最后陈述环节,当庭表示认罪悔罪。此次庭审还邀请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各界群众 20 余人到场旁听,全程体现了司法公开公正的原则。